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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废弃鱼塘 合作社被依法追责
时间:2020-09-28  来源: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 字号: | |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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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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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某经济合作社为获取经济利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属于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2020年3月24日,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龙川某经济合作社及该合作社小组长钟某提起公诉。

钟某是龙川某经济合作社的小组长。该合作社有一块鱼塘,但废弃已久。2017年12月12日,经济合作社在钟某的主持下召开社员大会,决定将村集体位于合作社李屋门口面积为1366平方的废弃鱼塘的土地使用权以投标方式出售,并将转让款用于集体分红。2018年1月5日,钟某主持召开投标会,村民阿钟以253万中标并交押金20万元。2018年1月19日,钟某代表经济合作社与村民阿钟签订鱼塘永久性转让协议书,阿钟给付转让费180万元。当日,经济合作社进行分红。2018年12月16日,经济合作社收到转让费53万元并进行分红。2018年上半年,阿钟等人在废弃鱼塘上开始动工建房子,现已经建好12层。经龙川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李屋门口建房面积647.5平方米,地类为坑塘水面,属农用地。

2019年9月27日,龙川县公安局将钟某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经济合作社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22日,钟某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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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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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违法犯罪,永远是得不偿失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不仅违法所得要被追缴,还可能使自己锒铛入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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